问:公开招标项目中,招标文件能否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必须到开、评标现场,否则将认定为无效投标?
答:不可以。首先,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规定,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,视同认可开标结果,也就是说是否参加开标环节是投标人的权利,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。其次,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号)明确规定,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,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、谈判等。
综上所述,招标文件中不能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必须到开、评标现场,属于违法事项。如有此项要求,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,视同认可开标结果。
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号)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。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,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、谈判等。对于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,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。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,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,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。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、承诺函的,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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